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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法案嚴禁賄賂換受封 買拿督監20年

新法案嚴禁賄賂換受封 買拿督監20年

22 Nov 2016

(吉隆坡21日訊)鑑于國內外頒發非正式勳銜情況氾濫,政府決定遏制不符合憲法的封賜行為,因此擬定“2016年勳銜相關罪行法案”,嚴禁“買勳銜”活動!

這項法案強調,除了國家元首、州統治者和外國最高領導人頒發的勳銜,任何通過賄賂形式獲得勳銜者,一律視為抵觸法律,違例者可面對不超過20年監禁。

值得一提的是,法案第13條文禁止任何人以賄賂形式來取得或要求,或協助他人取得勳銜;通過這種形式取得的勳章,包括由國家元首和拉惹頒授的勳章,將不受承認,罪成者可面對監禁不超過20年。

新法案闡明,那些自稱獲國家元首頒發勳銜者、遭國家元首褫奪勳銜后繼續使用者,以及無授權使用勳銜者,罪成可被監禁不超過3年。

接受外國勳銜需國家元首御准

法案闡明,任何國人只能接受受指定的外國最高領導人頒發的勳銜,除了統治者和配偶或州元首,其他國人在接受外國頒發勳銜前,需致函予國家元首尋求御准,若被發現犯錯,罪成者將面對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。

除了因服務或勇氣,以及尊重獲得的勳銜,其他外國勳銜不得在國內使用。

法案註釋,所謂徽章包括衣領、羅紋、徽章、衣領徽章、星形徽章、絲帶和獎牌。

不當使用勳銜罰款提高

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提呈“2016年勳銜相關罪行法案”外,也提呈“2016年徽章與名字(預防不當使用)(修正)法案”一讀,該法案主要是提高刑罰,從原來的1000令吉提高至不超過2萬令吉,以及監禁不超過3年,或兩者兼施。

法案也舉出與“2016年勛銜相關罪行法案”有關的案例:

案例一:A君在2010年接受外國勳銜,當此法案生效后,A君不被允許再使用勳銜和冠稱頭銜,若繼續使用,被視為違法。

案例二:A君獲得國家元首頒發勳銜,並與Z女結婚后,Z女有權使用A君共同勳銜,唯A君與Z女離婚后,Z女繼續使用勳銜,則被視為違法。

案例三:A君擁有國家元首頒發勳銜,並與Z女結婚,Z女享有同樣勳銜,唯A君逝世后,Z女仍可繼續使用勳銜,Z女改嫁后,繼續使用勳銜,則被視為違法。

Source:
http://www.chinapress.com.my/20161121/%E6%96%B0%E6%B3%95%E6%A1%88%E5%9A%B4%E7%A6%81%E8%B3%84%E8%B3%82%E6%8F%9B%E5%8F%97%E5%B0%81-%E8%B2%B7%E6%8B%BF%E7%9D%A3%E7%9B%A320%E5%B9%B4/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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